從各省拆遷執行力度和時間,以及政策計劃和內容來看,其范圍和強度可謂空前,涉及地域之廣,超出人們的普遍預期。期間,各地養豬戶和地方城建環保、農業部門,法院和政府辦公室,對于拆遷標準的認定,豬場污染大小,政策的前后轉換等諸多問題并不一致,特別是善后問題的糾紛,十分嚴重。僅在廣東省,此類糾紛,在長達四年的時間里,一直高居政協委員提案名單前列。
對于這一次空前力度的豬場拆遷,豬農在認識上的差異十分明顯。絕大部分的豬農對此的認識主要是以下幾種:
一:認為地方政府政策口徑不一,前后矛盾。在實際拆遷中,豬農對政府存在抵觸心理,并伴隨雙方的權益糾紛。
二:認為養殖業屬于“弱勢”產業,地方政府拿養豬業開刀,犧牲地方民生。
三:拆遷的過程中,實際有利于大企業和超大規模養殖公司。拆遷的主要對象,其實是散戶。進行治理污染設施和標準化改造,政府提供的資金支持不足以抵償新增成本,增加了養殖風險。絕大多數散戶只能選擇退出行業,或者轉產。
四:既要能吃到豬肉,還嫌棄養豬味道不好。
作為豬場拆遷的主要發動和執行者,地方政府在此次拆遷進程中,出于地方利益,政績和其他因素的考慮,對于拆遷豬場,實際上也具有相當不同的區別。
地方政府對待拆遷也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絕對限制豬場,大搞減豬排污。實際工作中,主要體現為,對拆遷指標數量化:減少生豬養殖數量,減少豬舍面積,大量新增建設減排工程設施。主要代表為浙江,福建和廣東。這三大養豬大省,對十三五規劃中的養殖生豬數量,都做出了總量控制規定,對豬場的拆遷工作基本在十二五最后兩年(2014、2015)完成。
二:有保有減,以穩為主。這是絕大多數省份的選擇,主要體現為,盡管2011年這些省份已經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實施方案,但沒有就時間和進度,制定詳細的考核標準,在時間和進度安排上,也很寬松。所謂限定在2017年完成禁養區豬場關閉或搬遷的條例,時間要求似乎十分緊迫,實際相對于國家環保部和農業部的十二五規劃要求,已屬于延后完成。
三、另辟蹊徑,規劃治污。由于產業、人口過度集中,歷史環境污染較重,增量減排收效甚微,不得不將注意力轉移到治理途徑的改進上。
就以上幾種情況來說,整個豬場拆遷的環保減排特性,都有其內在的規律性。
按照中國的減排承諾和實際的污染減排統計方式,在十三五期間,中國各省的農業污染源的測算規則,總量控制規模,監測方式,治理辦法和規劃,都有不小的變化。
在測算規則上,減排測算預計不再區分養殖專業戶還是規模養殖場(小區),產污系數或將代替污染強度系數。由于產污系數法,不考慮養殖類型差別,不論生長期長短,技術水平,只有唯一的產污系數,每頭豬年產化學含氧量為36千克,氨氮總量為1.8千克。因此單個養豬場的污染物排放量,只和養殖的絕對數量和存欄量歷史增長率有關。這種情況下,散養數量越大,污染物排放也就越大;規模養殖增速越慢,未來排污指標也就越小。如果進一步按照中央一號文件的規定,養豬規模大,耕地面積較小的省,減排難度就進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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