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址時首先要了解土地的性質,這是至關重要而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一點。我們在選擇豬場用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能選擇基本農田。因為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保護政策,不允許改變用途。一旦建設了就會有人出面清理,到那時悔之晚矣。
選址時還要對該地塊及周圍地塊以后的近遠期規劃有所了解,避免選擇的場地與以后政府的其他重大開發項目有所沖突?,F在很多地方因為經濟發展速度快,以前的城市近郊區,甚至遠郊區,幾年之間高樓大廈林立,變成了開發區、居民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養豬場不得不搬遷到更偏遠的地方,甚至因為選不到合適的場址使養殖無法繼續進行。
了解這些情況,一是要到該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查看該地塊的地籍,二是要到政府規劃部門看土地規劃。
基本農田碰不得
即便地不種了,占用基本農田進行養豬依然是一條紅線。國家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十分嚴格,不但將其納入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占用基本農田還需國務院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山上或荒灘的基本農田,也是目前需面對的一類現實尷尬。當初國務院要求鎮一級劃定基本農田,不少基層政府出于各種原因,將不少山旮旯地劃為基本農田。這些年,隨著城鎮化的推進,不少農民將山旮旯、豬場周邊的田地丟荒,導致這部分基本農田已經長起了樹木,這些地也用不了。
嚴禁在基本農田里修建任何養殖小區。但因一些地方在無閑灘、荒地和一般耕地可以利用的情況下,在基本農田內規劃規?;B殖小區現象普遍,特別是一些土地相對平整的地區,這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此類事情,養殖場不敢報,國土部門不愿管,現實的情況與當時政策相矛盾。但想在基本農田上報建豬場,國土部門肯定是不批的。
養豬附屬設施用地禁超7%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對附屬設施用地的定位為: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它包括:1。管理和生活住房用地,即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2。倉庫用地,即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為禁止一些超大型養殖企業以養豬名義行房地產開發之實,《通知》規定,規?;笄蒺B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B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如果附屬設施用地規模超過上述比例,則要辦理土地性質變更與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繳納高額的土地出讓金。
非法占用五畝林地要坐牢
養殖場通常地處山溝,周邊不是山就是樹。隨著養殖事業的逐步發展,周邊林地也成為了豬場擴張的第一選擇。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七條明確,非法占用林地五畝就要面臨刑事處罰。
如何才能合法使用林地?依據《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